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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食品行業協會章程
(泉州市食品行業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泉州市食品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Quan Zhou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 QZ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經泉州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全市食品工業的行業管理組織,是以食品工業企、事業單位、食品專業協會和熱心于食品工業的領導、專家、學者自愿組成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面向全市食品行業開展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服務、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發揮聯系政府、服務企業、促進行業自律的職能作用。當好政府部門決策的參謀和助手。協調維護企業利益,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反映食品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需求;為食品行業企業服務,協調和發展食品各專業間、區域間、部門間、企業間的聯系和合作;加速食品工業技術改造和科技創新,促進我市食品工業產業結構優化,推進我市食品行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泉州市經濟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于泉州市區溫陵南路148號糧食局大樓七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職能與任務)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職能與任務)
本協會職能與任務綜合為: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服務、監督:
(一)開展食品行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生產、營銷等方面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食品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行業政策、法規建議。
(二)宣傳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實施科教興國戰略,開展技術交流與咨詢活動,組織科技成果和新產品鑒定,積極推廣優秀科技成果與先進技術裝備,推動企業創新,促進食品工業發展。表彰、獎勵優秀項目、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
(三)依照政府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制訂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并監督執行。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維護會員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企業間的關系,協商解決企業間爭議糾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收集、調查、分析行業動態并發布產、學、研、銷等方面的信息,辦好食品行業信息刊物,做好專業指導和服務,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交流平臺。
(五)參與制訂、修訂食品行業有關標準、行業管理規范,并組織企業貫徹、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六)開展行檢行評,推薦行業名、優、新、特產品以及產品質量監制、宣傳工作。
(七)舉辦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組織會員企業進行技術、信息、管理經驗以及企業文化等的相互交流,共享信息、雙贏發展;舉辦新工藝、新產品展覽、展示會,促進學習交流;舉辦各類培訓班,為企業培養人才,提高食品產業的整體素質。
(八)加強與國內外食品行業的聯系和合作,推動多邊、雙邊領域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行業向外向型經濟發展。
(九)接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完成其交辦的各項任務。
(十)引導會員企業積極參加公益事業和慈善活動;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本市各縣(市、區)食品行業協會、相關行業協會、學會、商會和從事食品工業生產、流通、管理、科研、設計、教學的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對發展食品工業做出貢獻的專家、教授、學者、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熱心支持食品行業發展的工作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承認并遵守本協會章程,自愿提出申請,并按期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應具有法人資格,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個人會員應熱心于食品行業的各項事業并為之做出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獲得協會印發的有關刊物,資料以及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學術報告,技術培訓等活動的權利;
(五)可以要求協會對生產技術或企業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共同性問題組織檢查、分析和幫助改進;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并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向協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并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并確定協會工作的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聘請協會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事宜;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負責籌備召開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和推薦食品工業優秀學術論文、重要發明創造、???、重大科技成果;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協會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活動和事業的發展費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應本著節省開支的原則,做好收支平衡。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5 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泉州市食品行業協會
2010年9月25日